根據該規定,簽字注冊會計師連續為某一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但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同一相關機構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在同一年度達到5年的,可以由一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延期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延期不得超過一年。為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該公司上市后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國證監會會計部、財政部會計司以及負責監管被審計相關機構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輪換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填入中國證監會網站會計部會計資產評估機構監管數據庫。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輪換簽字注冊會計師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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